通过普通法律来具体实现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事实上等于是赋予了普通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的可能性,为克服这一矛盾,实现宪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有效结合,采用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律保留。
将政府信息公开与投诉、举报、信访机构整合,通过信息公开渠道更早、更快地发现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4]对于条例本身存在盲区的分析,可见如杜学文:《基层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成因与对策》,载《理论探索》2011年第3期。
对于透明度观念的不同理解及发展变化,see, Adam Candeub, TRANSPARENCY IN THE ADMINISTRATIVESTATE, Vol. 51 Hous. L. Rev. 385 (2013—2014).另一种进路是从信息技术有助于赋能进行解释,以开放政府等形式进行的透明度改革,主要不是从知情权角度看待获取政府信息,而是将信息技术的应用作为创造更加有效率、合作、创新的民主治理形式的工具。[11] 加拿大政府通过开放数据、开放信息与开放对话三个主要渠道推动开放政府计划,搭建专门的咨询加拿大人民门户网站。另一种思路认为应该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根据信息化发展新形势,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孙彩红:《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及完善——以地级市为例》,载《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2期。这样,政务公开既为公开工作服务,也为领导决策、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大众创业、经济社会发展等众多工作服务,与党和国家的主旋律保持一致,形成互联网+环境下的制度集聚效应。
[9]对国际社会开放政府运动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的探讨,can see, e.g., OREN PEREZ, Open Governmen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the Politics of Democratic Disillusionment: (E-)Democracy from Socrates to Obama, Vol. 9 A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66 (2013—2014)。实践中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由特定少数人提出,各地普遍出现制度资源仅仅为少数人所用的现象,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三、选任方式体现民主自愿和考察确认相结合 C市司法局在官方网站、《重庆日报》等主流媒体上发布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公告,选任公告在落实最高检和司法部制定的《意见》和《方案》要求的同时,C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最高检、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中增加要求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履职时间两项要求,确认和保障选任出的人民监督员在履职客观上没有障碍、主观上也积极乐意参与案件监督,充分发挥制度实效性。
苗海丽,女,1991年出生,河南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助理。我们将以C市人民检察院的整体情况、C市人民检察院其所辖的A分院的具体情况为样本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一年的成绩和问题。四、通过三项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进入监督程序的案件中拟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终局性裁决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小,案情简单,人民监督员不需要提前阅卷即可当场作出判断,所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般通知了人民监督员前来监督之后,在监督当天由案件承办人将案情介绍提交监督员审阅。2015年6—9月新任人民监督员正式履职。
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将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共享,真正实现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是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目前在表决时,应要求人民监督员发表个人意见时具有相关的证据分析、恰当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意人民检察院拟处理意见的理由可以简略,但不同意的理由要充分,即结论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准确性,不能简单的表决对与错、是与非。
设立专门的人民监督员联络员,案件每到一个阶段,都会发短信告知人民监督员,例如,职侦局接收一件案件,职侦局立案或者不立案都要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汇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给人民监督员发短信反映职侦局案件,告知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这种阶段性汇报贯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始终,B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汇报案件时按照阶段划分,到哪个阶段就向监督员汇报到哪个阶段。是C市人民检察院就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涉及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相关情况按期向监督员通报的制度。其次,将案件的监督过程集中化,力争案件的监督过程不间断的推进直至达成监督意见,避免监督过程中的信息泄露。在监督11类案件的过程中,A分院对新增情形的监督进行了探索。
2015年《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复议程序固然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但其启动的前提条件是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条件过高,导致复议程序可能存在虚置情况。监督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8]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落实实行人民监督员告知制度,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采取发放人民监督员告知卡等形式,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辩护人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其申请监督的途径等事项。司法行政人员首先通过申请人填写的报名表信息进行初选,经过第一轮筛选之后,确定候选人员,第一轮初选主要是依据《C市司法局关于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重点审查任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排除报名人员中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申请人。
由于人民监督员并没有调查权,最终还得将案件交予检察机关核实案件来源的真实性,为免除举报人、控告人遭受报复的顾虑,人民监督员不应当向检察院透露举报人或控告人信息,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C市检察院规定每月第一周周四为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在全市各检察院设置专门的人民监督员接待室,将人民监督员接待日打造成为人民监督员广泛接受监督信息的常态化窗口。
二、人民监督员结构符合广泛代表性的要求 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的《规定》在选任人民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之一由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改为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将法律水平降低但仍然作为选任的必要条件之一。C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5月6日在全市检察院系统内印发了《C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探索建立职务犯罪台账制度。
[10] 石丽美:《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状况调查》,《人民检察》2013年第8期,第36页。内容摘要:通过C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一年的整体情况和C市人民检察院A分院的具体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一年来,已经按计划完成了这一年度的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另一方面,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让控告人、申诉人在检察机关自己的地盘告诉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多数人都会有顾虑内容摘要:通过C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一年的整体情况和C市人民检察院A分院的具体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一年来,已经按计划完成了这一年度的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人民监督员到达监督场所后重点监督强制措施是人民检察院自己执行还是依法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场所是否与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分离。向人民监督员公开职务犯罪台账,可以使其更加直观地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扣押物款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等信息和案件程序进行监督,了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流程,以公开接受监督的方式预防检察机关滥用职权,一定程度上缓解职务犯罪程序的官僚性特征和相对封闭性。
在按照市院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保障人民监督员监督知情权三项制度的实践基础上,A分院所辖的B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了《人民监督员十一种情形案件信息告知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向人民监督员告知事项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告知的方式、时限、责任部门,以及对人民监督员要求查阅案卷、询问案情或者启动监督程序等的处理程序。2015年《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复议程序固然为人民监督员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但其启动的前提条件是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条件过高,导致复议程序可能存在虚置情况。
C市人民检察院为推进本区域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发展,在新类型案件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方面都有探索和创新。作出微罪不诉的决定,占不起诉案件的85%,4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7] 职务犯罪台账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为方便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发现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务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的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但由于这一做法刚刚开始,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还需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院的协调配合,提高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能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走过13年,从2003年产生试点到全面推广,在不断完善和进步,制度促进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办案质量的提高,执法观念得到转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提请监督的案件,已经做出终局裁决的,不应当限制人民监督员查阅权。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又将C市以及其他的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列为新一轮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10] 石丽美:《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状况调查》,《人民检察》2013年第8期,第36页。
C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按计划完成,2015年7月20日发布了C市第三届人民监督员名单。(三)落实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保障措施 尽管C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的三项措施,但实施效果还需要扩大。
由于人民监督员并没有调查权,最终还得将案件交予检察机关核实案件来源的真实性,为免除举报人、控告人遭受报复的顾虑,人民监督员不应当向检察院透露举报人或控告人信息,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2015年10月改革试点为期一年左右,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2014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方案确定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在北京、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宁夏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C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职务犯罪台账由各级院职侦部门负责建立和更新,人民监督员工作部门负责向人民监督员公开。
综合分析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类型:拟撤销案件的11件当中,多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8件),其中一例涉及法不溯及既往。一、新任人民监督员开始监督新增情形案件 C市包含市人民检察院、五个分院和38个区县人民检察院。其所辖的A分院下辖11个基层院,辖区面积1.19万平方公里,常住人口852.55万,分别占全市的14.4%和27.1%。为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监督员管理机关可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群众和记者提问,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公信力和知名度。
2015年5月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11] 张建升等:《让检察权在人民监督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专家学者纵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检察》2015年第5期,第46页。
苗海丽,女,1991年出生,河南人,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助理。可在启动复议程序之前让不同意人民检察院拟处理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列席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使检察委员会能够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而不是只依据监督文书和相关会议记录来了解监督评议状况,让有异议的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委员会讨论,有利于监督员和委员会双向沟通,交换意见,达到监督效果。
[8]市检察院积极探索落实实行人民监督员告知制度,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采取发放人民监督员告知卡等形式,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辩护人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其申请监督的途径等事项。人民监督员非听证会表决的监督方式有待改进,建议采用听证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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